作者:Jean一 Paul Delneufcourt,欧洲委员会
摘要:1.立法方面
欧盟关于公交车及客车的消防立法,主要包括在以下两个指令中:2001 年 11 月 20 日颁布的关于载运 8 人以上车辆的内部设置指令 2001/85/EC;以及 1995 年 10 月 24 日关于在 22 座以上客车乘客舱内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指令 95/28/EC。
第一个指令主要涉及发动机舱内绝缘材料,并规定了电气设备和接线的一般要求。第二个指令更具体地旨在限制可燃材料的燃烧速度,并反对使用熔化滴落后可能点燃周围材料的塑料。在第二个指令中引述的试验方法是基于国际上采用的标准。
附加要求在其他具体立法中有所规定。指令 92/22/EEC中包含了关于安全玻璃的燃烧速度的要求。关于燃料箱的指令 70/221/EEC 规定了对塑料油箱的要求,指令 2001/56/EC中规定了加热系统的内容。
2.执行措施
关于公交车和客车这些欧盟指令,到 2009 年 4 月为止,各成员国可将专家和制造商之间存在广泛共识的立法纳入国家法律,而不必强制执行这些立法。然而,获得 EC形式认可的制造商获准在欧盟出口车辆,而无需经过任何额外的批准程序就可以修改其产品。
欧洲议会及理事会于 2007 年采纳了一项关于形式认可的新框架指令,这改变了欧盟的立法方法。欧盟各成员国及欧洲经济区各国目前被责成修改本国立法,目的是保持欧盟在建造新公交车和客车或用于此类车辆的部件方面的立法可以协调一致。
因此,自 2010 年 4 月 29日以来,欧盟立法完全适用于新车型。从 2010 年 10 月 29 日起,该立法将适用于所有在欧盟投入使用的新车。
3.欧洲立法的未来
2009 年 7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一般安全的欧共体(EC)第 661/2009 号法规预计将替代一系列指令,特别是欧盟几年前加入的 1958 年(修订)协议所附相应条例中第 1 点列出的规定。这些法规分别是位于日内瓦的联合国欧洲委员会
(UNECE)发布的第 107、118、43、34 和 122 号条例。
2009 年 7 月 13 日关于一般安全的欧共体(EC)第 661/2009 号法规,预计作为(经修订)1958 年协议附录的相应法规(几年前已被欧盟批准),替代一系列指令,特别是在第1 点中所列的指令。这些法规分别为位于日内瓦的联合国欧
洲经济委员会(UNECE)的 107、118、43、34 及 122 号法规。
目前,正在进行欧盟强制执行这些 UNECE条例的制定。这项工作一旦完成,在 UNECE 条例获准的形式认可将取代欧盟指令下的 EC形式认可。
同时,在适用 2007/46/EC 指令第 34 条时,上文所述UNECE 条例获准的形式认可可以取代 EC形式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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